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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中国库存信息  浏览次数:10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在11个章节中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达20余处,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2)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三、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3)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4)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5)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6)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7)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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