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 2017年第2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税[2016]155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2年度第六批2013年度第五批、2014年度第五批和2015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71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69号
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就企业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
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
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
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
张女士月收入6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假如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
1、张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6000元-3500元)×10%-105=145
2、假设张女士捐款18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6000-1800-35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