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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中慈社会捐助服务中心介绍

理 事
常 务 理 事
中 心 章 程
 
中 心 章 程
 

中慈社会捐助服务中心章程

( 2003 年 10 月 23 日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办公室通过)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慈社会捐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捐助中心”)。

第二条 性质:捐助中心是由中华慈善总会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弘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广辟社会捐助渠道,捐助中心通过对赈灾、扶贫济困等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储运、发放、变卖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我国社会募捐和赈灾、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捐助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 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 业务活动范围涉及全国。

第五条 捐助中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5 号(国务院国资委物资机关服务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接收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 接受、储运、发放、变卖社会各界捐赠的赈灾和扶贫济困等物资 ; 开展各种社会捐助服务活动以及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委托交办的任务。主要业务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变卖”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变卖捐赠物资,将所得资金用于赈灾和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事业。

(二)捐助中心接受海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类物资,包括衣被类,日用品,家具及家电类,药品和食品类,库存积压的成品类,原材料,器械设备类,珠宝书画类,不动产或其使用权类,其他。

(三)变卖的捐赠物资主要包括:不易储存的食品 ; 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 ; 不适合受援对象使用和实际需要的其它物品 ; 文物书画 ; 不动产 ; 运输成本高于价值的各类物品等。

(四)对捐赠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做好物资的接收、登记、整理、消毒、分配、储运等工作。

(五)积极参与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帮助受援地区做好赈灾救助和扶贫济困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捐助中心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捐助中心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七人,由中华慈善总会推选,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对捐助中心行使下列决定权:

•  业务活动计划 ;

•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  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

•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

•  内部机构的设置 ;

•  聘任或者解聘捐助中心主任 ; 聘任或者解聘捐助中心主任提名聘任和解聘的捐助中心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

•  修改章程 ;

•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

•  理事会长认为必要时 ;

•  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各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捐助中心的法人代表由中华慈善总会指定的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签署有关文件 ;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捐助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捐助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  组织实施捐助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

•  拟订捐助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

•  拟订捐助中心的管理制度 ;

•  提请聘任或解聘捐助中心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

•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十条 为监督捐助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华慈善总会设立捐助中心监事会。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任命。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捐助中心的财务 ;

•  对理事、捐助中心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  当理事和捐助中心主任的行为损害捐助中心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捐助中心主任予以纠正 ;

•  审查捐助中心的制度建设、总结报告的财务报告 ;

•  向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捐助中心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捐助中心的经费来源:

•  政府部门的资助和中华慈善总会的出资;

•  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  捐赠物资变卖所得的 30%

•  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用途:

•  在聘人员的聘用经费开支;

•  支付捐赠物资运行过程中的业务费用;

•  支付办公、差旅等行政费用;

•  开展捐助宣传活动的费用开支;

•  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捐助中心设立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在理事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民政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捐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注销的,由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审查同意,报民间组织管理局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捐助中心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捐助中心经民政部审查同意、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10 月 23 日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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