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客人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会刊 » 要闻聚焦 » 返回
要闻聚焦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 “库存积压商品”首次纳入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 填补空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2  来源:全国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66
   (本刊讯)7月29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据悉,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于1999年。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发展需要,2010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七易其稿,形成了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版《大典》。
  新版《大典》在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中,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修改为“对旧货,库存积压商品,罚没、抵押或收藏物品价值鉴定和评估工作的人员。”该定义原文采纳了我会提出的修订建议,首次将“库存积压商品”纳入鉴定估价师的职业定义。
  作为商业服务业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库存行业创始人、库存及易货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一起草人、全国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易货贸易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毛德鼠表示,从2010年8月至今,历时五年,我会做出了大量辛苦工作。此次修订鉴定估价师的职业定义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第一,纠正了将旧货与库存积压商品混淆的误区。
  提到“库存积压商品”,人们常与“旧货(二手货)”、“废品”、“破烂儿”、“次品”等概念联系起来,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亟需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中库会承担起草、已于2012年6月1日实施的《库存积压商品流通技术规范 通则》行业标准中的定义,库存积压商品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产生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仍能保持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简言之,库存积压商品是新货,与旧货有本质区别。
  第二,肯定了库存积压商品鉴定评估的必要性。
  鉴定评估是库存积压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库存积压商品交易的公正,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库存贸易公司、库存调剂公司、易货贸易公司、库存市场、尾货市场、品牌折扣商城、网上折扣店、典当行、拍卖行等库存积压商品流通领域都涉及对库存积压商品进行鉴定评估。在旧版的鉴定估价师职业中,一直没有明确写出“库存积压商品”的概念,这次能够加上这6个字,是顺应行业和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三,为开展库存积压商品流通行业的职业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随着库存积压商品流通渠道不断拓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协助完成交易过程的库存积压商品鉴定评估人员的数量以及职业素质有了极大需求。由于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库存积压商品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极少,企业在处理库存积压物资时随意性大,缺少依据标准,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宗库存积压物资的处理,由于鉴定评估环节的缺失或不完善,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都与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差距很大。因此,从职业定义的角度明确鉴定估价的对象,为开展此领域的培训工作提供了依据,势必为提升库存积压商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奠定人才基础。
分享到: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