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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通知》:制定行政法规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为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治理创造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1   来源:中国库存积压物资网   浏览次数:171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作出了制度性安排部署。这是我国在立法领域加强民主协商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践,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治理指明了路径、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力军作用再次得到彰显。
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宗旨和使命。作为唯一的全国性库存行业协会组织和唯一承担起草易货行业标准的协会,中库会主动作为,践行行业协会的职责,在国家多次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为库存、易货行业积极发声,努力创造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复函中库会,对中库会主动建言内贸“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表示感谢。函中指出,解决好库存积压商品问题,不仅有利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结合中库会建议,在《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写了“加强库存积压商品统计分类和信息发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库存积压商品”。
 “十三五”期间,中库会再次积极建言。2016年11月11日,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主要任务一章采纳中库会建议,明确提出“促进库存积压商品流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有关部委对盘活库存工作的重视和认同,也为广大行业企业开展多元化去库存的业务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1年启动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中库会主动参与,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工作。2015年出版的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原文采纳了中库会的建议,在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中,首次将“库存积压商品”纳入鉴定估价师的职业定义,纠正了将旧货与库存积压商品混淆的误区,为开展库存积压商品流通行业的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2010年以来,在中库会的努力争取和多次建议下,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由中库会承担起草,已先后实施颁布了《库存积压商品流通技术规范 通则》等5项行业标准和《库存积压商品流通术语和分类》1项国家标准,从一个无人问津的领域上升到国家标准的高度,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在新时代,国家已经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广大的平台。此次《通知》的出台,必将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反映诉求”这一基本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必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强化自身行业研究能力,必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持续提升自身服务企业水平。作为行业协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在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运行中的“传送带”和“上挂下联”作用,继续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行业诉求,求真务实议政建言,努力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展现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