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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李毅中:行业协会要破解发展瓶颈 实现转型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浏览次数:86
文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李毅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论断和要求,积极献计献策,推动行业协会改革顺利进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人财物分离,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行业协会定位和未来发展。脱钩不是简单地甩掉财政包袱,更重要的是去行政化,走市场化,让行业协会自主自立,成为市场主体。“脱钩”对行业协会来说是一个逐步稳妥“放生”的过程,不能简单处理,一放了之。
  行业协会发展面临的困难
  推动改革还应该看到,行业协会目前的状况还与整个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许多的不相适应。
  行业协会立法滞后,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明确。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酝酿多年,但是没有突破性进展。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程序性法规,侧重于登记管理,难以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对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组织原则、社会地位和职能作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界定,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尚未出台。这是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问题。
  协会税费负担过重,不少行业协会生存发展存在较大困难。行业协会税收制度不完善,缺少对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税收制度参照企业设计,无法体现行业协会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行业协会面临人才困境。大多数行业协会的经费不足,难以留住人才,专职人员数量较少。作为行业代表性组织,行业协会对人才的要求较高,而现实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协会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许多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较低,“引不来”和“留不住”的问题日益突出。
  行业协会要自立生存、自强发展、自律共进
  行业协会正面临一个重大发展机遇期,能不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勇于担当,释放活力,发挥作用,是一次生存与发展能力的考验。
  坚持自立生存,拓展服务路径。全面融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全局,自主探寻市场化的服务路径,自主开拓生存发展空间;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摆脱依附政府的观念和体制束缚,增强发展活力;自主开展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行业协会和政府脱钩势在必行,职能上去行政化,财政上取消事业费,协会面临的问题自然是解决经费来源。出路只有一条,就是立足服务宗旨,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以自身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以付出辛勤劳动的价值换回合法、合理、公平的回报。市场是广阔的,需求是存在的,竞争也是激烈的。不能等、靠、要,不能期盼恩赐过日子,只有自立,才能生存。
  坚持自强发展,增强内生动力。行业协会不仅要活下来,还要活得好,发展得好,就要做到努力提升“三种能力”。一是提升自身建设能力。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运作和自我发展能力。二是提升服务会员能力。坚持“四个服务”,突出做好为会员的服务。不断丰富服务会员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为会员维权提供制度保障,为会员交流合作搭建平台,真正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三是提升创新发展能力。要不断增强创新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凝聚行业力量,创新工作思路,打造品牌项目,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引领企业开拓市场。
  坚持自律共进,守法诚信,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和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依法进行自我治理,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关系、财税管理等制度要求;自主规范会员行为和协会自身行为。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主动协调会员企业关系,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建议
  加快行业协会法立法进程,以满足当前行业协会发展的紧迫需要。推进改革要依法行事,行业协会法应该是呼之欲出了。建议将行业协会立法工作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建议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明确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建议有关政策出台前广泛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反映行业协会的真实诉求,提高政策的科学性与针对性。要让行业协会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集中表达行业或领域内的共同意愿,提高立法质量。
  改革的有效实施应当做到保障在先。政社分开要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必要的外部监管和服务保障必须同时跟上,社会的配套改革要相应协调进行。如针对产业体系的系统维护要慎重处理好协会间的代管关系,重视事业单位在产业体系中的作用;保持政策延续,处理好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资产的界定和处置上要考虑协会生存发展和事业贡献的实际需要等。
  加大扶持力度,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建议建立财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机制、行业协会发展专项基金和培育孵化基地等措施,多渠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完善行业协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减免程序,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逐步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行业协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加快落实政府转变职能,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进一步拓展行业协会有关标准制定及测定评估的功能。建立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工作目录并动态调整,经费应公平公开按时给付,购买服务的资金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购买服务的资金由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支配和使用,不以专款专用的方式管理。
  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健全行业协会人事管理、社会保障、人才交流、职称评定等政策,逐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着力培养一支了解国情、熟悉行业、洞悉市场、有国际视野和专业管理能力的协会管理职业化队伍,促进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技术结构不断优化。配套研究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制度,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参与协商民主的机制体制,确立行业协会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首次把社会组织列入国家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之一。要认真研究建立健全保障行业协会参与协商民主建设的体制机制,提高协商的能力与水平。建议在人大、政协增设行业协会代表名额,使行业协会参与协商民主制度化、机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