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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6   来源:商务部流通司   浏览次数: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2014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化建设水平,按照《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要求,请各地报送2014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立足行业,服务发展。紧密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以促进流通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流通产业竞争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导向性、实效性与科学性,为商贸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服务保障。  
  (二)突出重点,满足急需。统筹安排流通领域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推动标准体系由以产品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为主转型,加大急需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
  (三)科学立项,确保质量。认真筛选推荐性标准项目,避免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雷同或矛盾,提高标准立项的科学性。按照《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申报范围。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根据流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现状,综合对比有关行业、领域现有标准数量,确定201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优先领域为居民服务、流通信息化、现代物流、绿色流通、特种行业管理、交易管理规范、商业网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商业信用、重要商品流通与管理等。 
  (二)2014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原则上每个领域(行业)安排不超过5项标准。各单位要精选项目,严格控制数量,并保证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按照《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要求,将所申报项目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分别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三、工作要求
  (一)准备申报材料(含纸制文件和电子版)。各单位要认真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说明、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流通行业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其中,申报说明要详细介绍标准项目内容、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和数量、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二)按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