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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来源:国标委网站   浏览次数: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面向需求。紧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标准化需求,围绕《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优先支持成熟度高、制修订周期短的项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鼓励申报关系国计民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标准项目,鼓励申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中具有显著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申报符合体系优化原则的整合修订项目。
(三)系统规划。加强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从建设和完善标准体系角度提出项目。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衔接。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注重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项目的配套,增强各级标准的协调性。
(四)分类支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采取分类支持的方式,重点补助强制性标准、基础通用和管理标准、通用方法标准以及重要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及配套专用方法标准的补助经费。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符合《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重大、急需的强制性标准项目及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项目;
(三)按照综合标准化方法提出的成套成体系标准项目;
(四)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标准项目;
(五)采用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协同推进的标准项目;
(六)复审工作确认的标准修订项目;
(七)其他急需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联盟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四)国家标准项目实行开放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应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五)国家标准项目在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研情况在项目建议书中“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说明;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属于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备注”栏中说明。
(2)标准草案。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
2.书面材料申报要求。
(1)强制性标准项目
——项目申报公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预研报告
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评,请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做好相应准备。
(2)推荐性标准项目
——项目申报公文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国家标准样品  
  重点支持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要检测方法标准配套,以及国家重要科研任务支持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标准样品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申报。
  五、国家标准外文版
重点支持涉及国际贸易、海外工程以及支持中国标准“走出去”的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项目。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2013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委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项目建议书,我委统一组织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书面材料格式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ac.gov.cn)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专栏下载。书面申报材料请统一寄送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