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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4   来源:商务部流通司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关于201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827号)要求,做好2013年度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流通领域作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潜力大,工作空间广阔。做好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是降低企业成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也是倡导绿色循环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的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运用各项节能减排政策,力争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相关活动

  根据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统一安排,6月15-21日将开展201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西安、福州、成都是本次流通领域节能宣传的重点地区,上述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质量认证中心、商业协会等,以“百城千店”示范企业为平台,通过张贴宣传周海报,组织开展“反对奢侈、我倡议、我行动”等专题活动,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促进节能低碳产品的销售使用。

  三、做好流通领域“百城千店”节能环保首批示范企业的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首批示范企业工作成效,对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在本省予以推广。有关本地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以及典型示范企业在节能改造方面的投入情况、取得的节能效果、先进经验和值得推广的做法等,请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15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已列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已经列入示范、且在节能改造方面具有先进经验的企业,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四、继续开展零售企业节能状况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零售企业能耗水平,了解节能设施设备、节能技术的投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零售业节能改造关键环节和政策支持重点,我部将在总结前两年调查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零售企业节能状况调查。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不少于5家零售企业参加(尽量安排2012年参加调查的企业,可视情增加参与调查企业数量),请登录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网站“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零售业节能环保”栏目下载零售企业节能环保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于6月20日前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