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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告

关于设立全国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_省、__市、__县或__行业及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试点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18   来源:中国库存积压物资网   浏览次数:10
 
 
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文件

全库委【2012】第1号
                                                               

关于设立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_省、__市、__县或__行业及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试点的意见

各有关库存收藏行业单位及库存收藏品爱好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关精神,展现我国库存收藏文化领域的发展成果,促进民间闲置的库存收藏资源的流通,重视库存商品文化的研究和推广,我会经研究决定设立“全国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省、_市、_县或_行业及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试点。有关意见如下:
  一、目的意义
  2011年4月28日,商务部致我会的公函中指出:解决好库存积压商品问题,不仅有利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已在《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加强库存积压商品统计分类和信息发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库存积压商品”。
当前,我国社会收藏活动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从收藏品的种类来看,已发展到种类繁多的收藏对象;从收藏队伍的构成来看,已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年龄层。收藏品也是一种库存商品,它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往往又具有封闭性。面对多元化的市场需求,由于渠道有限,交流信息不足,社会闲置的库存收藏品资源价值超出数十万亿元,在流通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此,盘活我国的库存收藏品资源,重视库存商品文化的研究和推广,是进一步做好库存积压商品流通工作的延伸和拓展,顺应了低碳发展的时代趋势,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关精神的具体实践。  
        二、申报对象
  从事库存收藏领域有关行业工作的文化策划、拍卖、展览、艺术机构、书画院、收藏单位等中外企事业单位及库存收藏品爱好者。
 三、申报类型
  (一)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县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
(二)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市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
(三)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省(或直辖市)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
(四)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行业(按收藏品种类划分)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
(五)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中_(国家简称 如美国为“中美”等)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
四、设立条件
  申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认同并执行本会章程及有关文件;
(二)单位应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开展此项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及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愿向本会缴纳会员管理费。
五、优惠条件
  (一)本会授权各试点单位“中国旧协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_省、市、县或行业以及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冠名权,颁发铜牌。
(二)本会聘任试点单位法人为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主任一职,负责该地区或国际间库存收藏品文化交流及有关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副职由主任推荐。
(三)本会官网中国库存收藏频道首页首屏提供免费广告宣传位,链接至试点单位的主页。
(四)定期免费提供《中国库存信息》、《中国库存收藏》杂志,并可在其中免费刊登广告及宣传信息。
(五)本会委派主要领导人及高级商务策划师对中心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其开展好有关业务工作
(六)协助试点单位策划举办库存收藏文化交流活动。
(七)对试点单位采写新闻报道,在官网宣传发布。
(八)各试点中心有突出业绩者,将有机会推荐其担任中国库存收藏理事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
六、其他说明
  (一)试点工作实行自愿申报,因地制宜,进行试点探索,待发展成熟后逐步推广。
(二)在全国范围内拟设立试点10家。
(三)提交材料
1、单位申报
(1)申请书:加盖公章、注明申报类型、申报理由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介绍等;申报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提供中英文材料各一份。
(2)有效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外库存收藏文化交流中心的单位提供在国内领事馆相关的备案证明材料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介、1寸照片3张。
2、个人申报
(1)申请书:注明申报类型、申报理由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介绍等。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介、1寸照片3张。
以上材料寄至本会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与贵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事宜。

                                                                                                                                           20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