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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9-01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7]157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库存产((商),下同)成品因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处理企业库存产成品应贯彻“新老库存分开,新老责任分清”的原则。
  这次处理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成品,原则上属于1995年底以前企业生产的现存帐上的库存积压产成品。对这部分库存产成品因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等,按“新老库存分开,新老责任分清”的原则处理。削价销售造成的亏损,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隐匿不报,也不得长期挂帐不作处理。对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企业未积极按市政府要求推销处理,而延误时机扩大损失的,或今后又形成新的库存积压产成品,或库存产品“搬家”,应明确新的责任。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总公司应结合经营者年度考核,强化制约。
二、属于这次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亏损必须加强管理和审批认定。
  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处理,先由企业经办人填报列明库存积压产成品品名规格、削价数量、削价原因、损失金额(指拟削价售价低于成本部分)报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企业法人代表审批。
如库存产成品削价销售亏损较大,超出企业审批权限,企业应在企业法人代表组织下,由资产财务、市场营销、技术检验、物资仓库等负责人参加的处理领导小组,在清查基础上认真会审,积极推销,分批处理。在工作过程中,视情况需要,可以邀请主管部门、财税、国资、银行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采取市场价格法,按实论价法、同类产品比较法、等级品削价拆扣法,也可利用价值估价法等办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削价处理损失,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审批。
三、配套政策。
  1、设立专户,专项核算。这次处理企业库存积压产成品,削价造成的亏损,要真实反映出来,在产成品项目中列明细科目,专户反映,专项核算其原价、净价及损失。
库存产成品削价亏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销售随体现;二是经过清理认定的待销售库存产成品的损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集团总公司要按月作好汇总统计,提出处理方案。
2、企业处理库存积压产成品亏损,要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办理。对属于1995年度以前的库存产成品损失,经过认定作为不实资产的,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分年度冲减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考核及授权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考核时,可适当考虑处理库存产品造成的损失。
3、对部分企业处理库存产成品形成的亏损,作为减少企业盈利而当年难以消化的,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批准,在三年内逐年分摊。
4、对部分企业处理库存产成品形成的亏损,既无力作损益处理,又无可供冲销所有者权益的,应分清责任,可挂帐反映。
5、企业处理库存产成品而造成亏损减少利润,影响较大的,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工资收入的影响。
6、因推销库存产成品而增加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引起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额度不够的,经过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税前增列一部分。
四、上述办法仅适用于这次库存产成品削价亏损的处理。适用时间为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止。
五、处理范围:
  地方国有工业、商业、外贸、物资独立核算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纳入处理范围。区、县属地方国有企业比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