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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物资部供应公司库存物资调度调剂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8-28   来源:中国库存积压物资网   浏览次数:3
  (1989年5月12日 〔1989〕物供字159号)

  一、为促进供应公司库存物资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调度调剂,加速物资流通,充分发挥物资效用,搞好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库存物资调度调剂,要以为生产建设服务,解决生产急需,提高供应水平为目的。其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互利、互通有无、互调余缺。 
  三、库存物资调度调剂工作由供应管理司牵头组织,各供应公司参加。首先在供应公司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解决不了的,提请专业司、公司协助解决或与地方物资企业联系解决。 
  四、开展库存物资调度调剂,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的工作:
  1.各供应公司每季填写可供资源情况报表、主要物资需求情况报表,于季后10日前报送供应管理司。
  2.供应管理司于季后20日前对可供资源情况和主要物资需求情况报表进行汇总,整理出调剂串换的基础资料。
  3.季后第一个月底由供应管理司牵头组织召开小型调剂例会,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参加。会上,先由供应管理司根据汇总的供求资料情况发布信息,再由各公司业务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有目的、有方向地相互调剂串换。
  4.各供应公司要将在调度调剂例会上和会后成交的结果报供应管理司,供应管理司将情况、数字汇总,每季向物资部书面汇报一次。 
  五、调度调剂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1.计划内资源,因品种、规格不对路或多余积压部分,除按计划内价格进行自由调剂串换外,还可按经生〔1986〕791号文规定,转计划外销售。
  2.属计划内待供资源,对方确因生产急需,可采取借用办法,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如数归还。
  3.计划外资源,按市场调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串换。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物资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512日 
实施日期:
19890512日 (中央法规)